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来源包括:(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家、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三)国家政策性贷款;(四)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林建设和保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