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家、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国家政策性贷款;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林建设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