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态林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督促管护责任人做好生态林的日常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制定护林公约,并督促落实。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