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态林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督促管护责任人做好生态林的日常管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制定护林公约,并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