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管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并落实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管护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生态林的日常管护工作。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林管护规范,做好林木管护工作。管护责任人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管护单位实施管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