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立生态林防火队伍,完善火情监测网络,落实生态林防火措施。发现火情,应当及时组织扑救,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林火情,均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