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林的,承租人可以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以与承包方委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强制承包方委托。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土地面积、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营造的生态林,其林木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