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砂石料采矿权审批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办理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二)砂石料采矿权登记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三)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四)砂石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五)砂石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七)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