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办理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砂石料采矿权登记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

(三)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四)砂石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五)砂石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

(七)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