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砂石料采矿权人应当在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砂石料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开采的,按无证开采查处。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