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和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