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和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