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和保护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