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居民多少和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一人。组长、副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组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