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居民多少和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一人。组长、副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组长。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