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居民小组的划分,由居民委员会决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