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流域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农业综合区划和进行水利建设时,应当统筹安排平原天然林用水;因河道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资源开发等导致平原天然林用水缺乏的,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水、调水、引洪灌溉、限制取水等措施,保证平原天然林用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