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流域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农业综合区划和进行水利建设时,应当统筹安排平原天然林用水;因河道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资源开发等导致平原天然林用水缺乏的,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水、调水、引洪灌溉、限制取水等措施,保证平原天然林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