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原天然林防火组织和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平原天然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

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应当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的,应当及时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