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