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