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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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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时,应当将编制的依据和理由、具体内容、目标及其实施方法等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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