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时,应当将编制的依据和理由、具体内容、目标及其实施方法等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