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办理、重点信访工作开展等进行监督。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对重要、疑难信访事项,应当列入本级国家机关督查事项,并负责组织开展信访督查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