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向信访人出具的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应当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录入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

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