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监督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四)到信访事项事发地开展实地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信访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