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一)信访事项经和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序良俗的;(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