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信访事项经和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序良俗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