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级机关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