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国家机关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级机关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