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诉求,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做出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做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信访人救济途径和期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