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制度。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