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