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已修改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国家机关反映信访事项;(二)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三)要求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五)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六)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八)申请复查、复核;(九)申请听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