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已修改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