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九条有效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有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每五年修订一次。编制、修订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