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区气候资源综合区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一)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二)气候资源及其承载力的现状、特点、分析评估及风险;(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四)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向;(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