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有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每五年修订一次。

编制、修订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