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特点,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区域的划分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