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特点,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

气候资源保护区域的划分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