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气候资源区划成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当地气候承载力和气候条件的可行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及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