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投诉、建议受理制度,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对乘客投诉作出答复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