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范设置运营、服务、安全、应急等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标准和规范设置指引导向和服务标志并定期维护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编制、执行运行计划或者擅自调整站点、首末班运营时间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作出服务承诺或者违反服务承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采取故障应对措施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指引导向和运营服务标志的使用和检修或者挤占疏散通道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对大客流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