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运营单位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运营单位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