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根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需要,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无障碍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列车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