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在轨道交通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就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书面征求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单位的意见;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就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书面征求运营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钻探、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荷载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上述作业活动可能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查看。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