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运营组织管理第十条有效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控,按年度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报告。初期运营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初期运营期满,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