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控,按年度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报告。

初期运营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初期运营期满,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