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运营组织管理第九条有效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工程验收、相关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入初期运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