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进行救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