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除不可抗力外,对造成居民用户人员伤亡的燃气事故一时难以查清责任的,由燃气经营者垫付急救费用,但可以保留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