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九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两年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年一次,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燃气经营者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者的服务电话确认检查人员的身份。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