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两年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年一次,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

燃气经营者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者的服务电话确认检查人员的身份。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