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管道燃气用户改装、拆除其维护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征得管道燃气经营者的同意,并应当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